对于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报考条件,根据提供的信息,以下是概括的条件:
工作人员资格
必须有适应业务需要并具备规定资格的工作人员。
资金要求
需要有规定数额的资金。
管理制度
必须有必要的财务、统计等管理制度。对于音像制品放映单位,还应有场务、票务管理制度。
设备和场所
必须有必需的设备和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场所。
其他条件
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,从事零售业务需3年以上,有固定营业场所,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,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。
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或出租业务的,应向所在地的区、县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审批。
审批手续
申请设立音像出版、复制单位,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,再报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。
申请从事音像制作或批发业务的单位,需报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批。
申请从事零售或出租业务的,需报区、县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批。
经营许可证
经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,由批准部门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。
取得经营许可证后,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,音像复制单位还需向公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。
经营资格复核
对音像制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每两年复核一次,复核不合格或未经复核的,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。
变更和注销手续
变更名称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,或终止经营,需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手续。
经营范围变更
改变经营范围的,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。
请注意,上述信息可能随时间和政策更新而变化,建议在申请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最新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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